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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大家好,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1、您可以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2、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

4、(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报告。

5、(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6、(三)业务申请人持有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状态应为正常。

7、(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8、第一(主)借款人应与符合提取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第一(主)借款人的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9、共同提取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的,应分别持上述材料办理。

10、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一)第一(主)借款人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

12、(二)网厅商贷提取申请人持办理要件现场填写《因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13、同一份借款合同,只需第一(主)借款人查询一次贷款相关信息。其他申请人申请该业务时,无需第一(主)借款人再次授权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14、(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5、(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二、青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个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为购房所做的“准备金”,青岛很多朋友往往在工作单位都会统一购买,但是当他要离开原单位或者说不再需要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来告诉你,其实在青岛,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的,下面就将为您具体介绍如何提取的方法及手续!

在青岛要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你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国定居的(包括港、澳、台);

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十、离职后,住房公积金随拥卡人调往他市,而入职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青岛提现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由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房屋合同和产权证明、离休和退休证明、伤残证明、出国定居证明等材料

1、申请人填写《青岛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和《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由所在单位审核没有错误后,所在单位帮助申请人出具有效的提取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还需要核实的,审批结果大约是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符合提取规定的,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来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申请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承办银行办理即可。

以上就是我们为大家带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介绍,只要你符合条件,认真准备材料,并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来,基本上不会有问题。

三、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市民中心中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1、点击市民中心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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