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2021年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流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年上海公积金如何提取,有哪些方法,需要什么资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2021年上海公积金提取方法、条件及所需资料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3、线上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进行提取申请。线下提取:职工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网点进行线下提取申请。二、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4、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需准备相应的资料:
5、所需资料: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7、所需资料: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大修住房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9、所需资料: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10、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
11、所需资料: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房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2、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3、所需资料: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4、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15、所需资料: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6、所需资料:离休或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7、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8、所需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9、所需资料: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0、所需资料: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提取申请提交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规定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住房消费用途。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可能因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进行处罚;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能提取,改作他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一般是一年提取一次。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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