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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住房公积金新规什么时间开始?2021年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多少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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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多少周年

三十而立业初成,接续奋斗谋新篇

2021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30周年。1991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各地扎根并蓬勃发展。

30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进程,支持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实现租购并举,为帮助广大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0年年末,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约19.6万亿元,提取约12.3万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11.1万亿元,帮助约5800多万缴存者购房。

今年,各地为纪念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30周年,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贵州、安徽、浙江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纷纷总结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成就;四川开展了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扩大制度知晓度和覆盖面。忆往昔栉风沐雨,开新局奋蹄疾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助民安居方面将展现更大作为。

二、2021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进行处罚;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能提取,改作他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政策2021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自营房屋的购置,建造,再开发或大修;2,购房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3,出租房屋;4,退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与有关单位的劳动关系。6,出国;

2、7,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8,湖口应迁出城市,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9,下岗,失业者,男45岁(含45岁),女40岁(含40岁)以上,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10,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入的余额。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5、(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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